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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信息——宜秀区卫健委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目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27 17:04:16   浏览次数:1123
 
 
 
 
宜秀区卫健委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目录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  称
法  律  依  据
开具单位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备注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清单;(八)消防合格或备案证明;(九)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中介或第三方机构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工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工商部门
 
3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人任职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执业许可申请文件、规章制度、医学伦理会文件、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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