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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安徽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7-20 16:26:39   浏览次数:1191
 
 
 
 
     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不规范行为,实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登记制度。
 
一、记分标准
(一)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或血液制品;
   3、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或者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4、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5、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7、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材;
   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9、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0、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1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
  12、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13、上一校验期限内未按照规定提出校验申请;
  14、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
  1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特殊临床诊疗项目(器官移植、介入手术、试管婴儿)
  16、医师参加全国资格考试,因违规被处以终身禁考的;
(二)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发生三、四级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2、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3、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被撤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
  4、雇佣“医托”等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的;
  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分解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6、医师参加全国资格考试,因违规被处以当年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考的;
(三)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2、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的。
  3、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4、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6、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7、冒用、买卖、出借或者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8、拒绝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9、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规定和要求的;
  11、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12、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不含使用非法血源或非法采供血);
  13、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收费信息等进行公开。(2006年《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指导意见》
  14、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15、违反抗生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16、医师参加全国资格考试,因违规被处以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为非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虚假试用期合格证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四)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轻微责任的;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3、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或者擅自变更业务科室名称;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5、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6、处方的印刷书写不符合相关规定;
   7、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开展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等活动;
   8、未按规定组织外出会诊或者对外出会诊疏于管理的;
   9、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进行公开,或者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
  10、医师参加全国资格考试,因违规被处以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
 
二、   记分登记
(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日内或当场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
 
三、记分管理
(一)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将《通知书》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二)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记分结论
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下列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实施不定期校验。
(一)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累积记分达到25分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累积记分均达到20分,或者连续三年年度累积记分达到15分的;
(二)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累积记分校验期满前达到20分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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