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卫生局文件
卫基妇[2014]244号
关于村改居后居委会村卫生室
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问题的批复
怀宁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村改居后居委会村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关问题的请示》(怀卫〔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 号)第二条规定,农村地区“撤村改居” 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因此,你局对“撤村改居”后的村卫生室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进行设置,村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后,不再保留村卫生室。
二、依据《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和上述文件规定,“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此复。
安庆市卫生局
2014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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