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区卫生局 区公安分局关于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的通知
区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就医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2011〕49号)、《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469号)以及市卫生局《安庆市卫生局 安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2013]236号)文件精神,区卫生局 区公安分局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现将《安庆市宜秀区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秀区卫生局 宜秀区公安分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安庆市宜秀区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安庆市宜秀区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打击非法行医成果,健全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皖卫监督〔2011〕49号)、《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469号)以及市卫生局《安庆市卫生局 安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2013]236号)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医疗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宗旨,以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全区范围内非法行医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实现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基本消除,无证行医黑诊所明显减少,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持续改善的“一无、一少、一改善”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游医、假医等,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使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三)健全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的“黑诊所”。 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肃查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以及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集贸市场、早市、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切实利益的游医、假医、假教授、假专家;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重点查处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四、组织机构
(一)安庆市宜秀区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贤惜(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齐中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邵伟君(区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丁 诚(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
鲍克彪(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 君(区卫生局医政股副股长)
杨明亮(区卫生局医政股副股长)
(二)安庆市宜秀区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邵伟君(区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丁 诚(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
鲍克彪(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程金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陈 君(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杨明亮(区卫生局医政股副股长)
陈 俊(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吴家庆(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
1、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收集、汇总、通报专项行动进展等相关信息;收集、转递、反馈各部门反映的非法行医违法活动线索。
2、负责组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无证行医信息,对辖区内无证行医进行摸底排查;对摸排出的无证行医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取缔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人员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3、负责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等情况,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公安部门
1、将打击“黑诊所”纳入公安“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主动会同“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依托公安机关推行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游医、“黑诊所”等非法行医行为开展全面摸排;积极配合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查处非法行医行政案件。
2、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的犯罪行为,对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及时开展立案侦查。
3、负责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挠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保护行政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卫生局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重点地区、重点线索和重大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8月19日至31日)
各地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对本辖区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二)摸底摸排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区卫生局和区公安分局要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开展“拉网式”排查,确定重点区域和对象,掌握一批“黑诊所”和游医、假医线索,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摸排掌握的线索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联合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对“黑诊所”,发现一家,取缔一家,曝光一家;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专项行动期间,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发生“黑诊所”致人死亡事件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整改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等)和专项行动汇总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措施
(一)缜密摸排,广泛搜集线索。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分头摸排,交叉覆盖,充分利用“打击非法行医”、“打四黑除四害”已公布的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搜集涉及非法行医的线索。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重点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区、集贸市场、繁华街区等重点部门,开展逐门逐户逐院的地毯式排查,对摸排出的游医、“黑诊所”等非法行医线索,统一录入到公安机关“打四黑除四害”信息采集系统,予以立项上账;对取缔处罚的“黑诊所”统一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二)合成作战,打防管控同步。按照“内部打捆、外部联动,打整体仗、打合成仗”工作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紧密衔接、密切配合,依托社会治安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畅通线索转递、情报会商、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合作渠道,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同步跟进执法、同步协调办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格局。
(三)规模打击,取得效果最大化。要在前期缜密摸排基础上,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摸排出的游医、假医、“黑诊所”,开展规模化打击,落实后续管控措施,取得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化。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一是要按照“统一宣传渠道、统一审核把关、统一宣传口径”的原则,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动;二是卫生部门要在查处取缔的“黑诊所”时张贴取缔公告,组织发放《致人民群众一封信》,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制作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活动,揭露非法行医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发现、识别非法行医能力,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营造全民自觉抵制非法行医的良好氛围。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黑诊所”、“假医生”等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区非法行医行为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成因的复杂性、行为的隐匿性、形式的多样化等特点,当前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黑诊所”、“假医生”等非法行医致伤致死事件仍时有发生。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安排和分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合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复杂疑难案件会商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注意方法,严把政策界限
各地要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和法制部门,统一办案思想,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确保打击惩处效果。在排查、打击和整治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分清责任,坚持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强化责任履职,对摸排出线索,逐一立项上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区卫生局和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对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对摸排不力、行动迟缓、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发生“黑诊所”致人死亡事件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及时通报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五)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动
各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非法行医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卫生行政部门对查处2次以上仍继续无证行医的,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要积极立案并依法从快查处。
(六)健全机制,强化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要按照打建并举、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促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规范化、长期化、制度化,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报告、随时处置”,严防死灰复燃。
(七)及时报告,加强情况反馈
专项行动期间,区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各类情况信息汇总、上报,每月13日前,将本地上月工作情况按附表的要求报市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出情况及典型案件随时上报。
区打击“黑诊所”专项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556--5571775(卫生),0556--?(公安)。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俊,联系电话/传真:0556-5571775;电子邮箱:kent-3730@139.com
附件:1. 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查处情况汇总表
2. 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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