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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信息——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9-08 17:56:23   浏览次数:16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06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严防出现监管缝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四)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环保部门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确定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应包括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
(五)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普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由质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生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
(六)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若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地点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七)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活动,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八)加强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食品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单位的监管,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之前,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工商局研究确定。
(九)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十)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2012年年底之前,确定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同时积极配合食品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应对辖区范围内临时经营场所进行摸底,对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自然形成的市场和临时经营场所要实行整顿和规范。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十二)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由相应法定监管部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所处环节分工,分别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涉嫌犯罪的,由相应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十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十五)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市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局应确定有关企业备案并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落实溯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完善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
(十七)落实其他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变质、过期和回收食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十八)完善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资源共享、联合执法和协同配合、舆情处置和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查处等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十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二十)强化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改变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返还的做法,行政执法、技术装备、检验检测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二十一)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二十二)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二十三)建立健全农村监管网络。实施“四员”制度,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1名信息员,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医担任。相关工作分别纳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范围。
(二十四)实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对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兑现举报人奖励。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对提供食品安全案件重要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禁止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进一步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
(二十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七)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影响恶劣或者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市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二十八)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全过程管理,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二十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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