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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信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28 08:44:34   浏览次数:173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201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确定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5.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县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逐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短缺的矛盾。

6.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对志愿在贫困县和山区乡镇卫生院就业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高校隶属关系兑现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给予解决县(市、区)城镇户口,同时按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近期重点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省统一新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本、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进行为期1—2年的全科医生上岗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对到贫困县及边远地区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偏远地区津贴。保证2012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医生。

8.健全对口支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逐级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9.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各县(市、区)可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一步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增加的编制专项用于医护等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合理流动。

10.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11.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12.加快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立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覆盖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开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等为重点的综合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创造条件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补偿政策。

13.引导社区首诊,推行双向转诊。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

14.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15.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到2011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16.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17.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医的补助水平。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

18.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19.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参照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合理确定按人头付费方式。

八、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药款及时支付。

20.划定时点,统一采购。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分片划定采购时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21.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各县(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省财政厅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与通报药品回款情况。

22.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应当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每个季度末,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23.定期抽验,保证质量。各级政府要设立基本药物抽验专项经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定期抽验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抽验不合格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九、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4.明确范围,落实资金。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1231。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25.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1031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省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1130前完成所有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和认定工作。

26.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20111231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各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责任书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单独列支化债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27.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债务偿还等工作,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巩固完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9.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巩固完善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进一步加强医改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由所在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统一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0.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督查通报。各市、县(市、区)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包干,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省医改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快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政策不落实、影响稳定的地区追究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1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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