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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信息——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08 19:37:21   浏览次数:1503
 
 
 
 
 

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皖卫农﹝2011﹞37号
                                
 
关于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目前,全省各地批准执业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院合计有500多家,多数医院管理较为规范,但也有部分医院执业行为不规范,尤其是部分一级民营医院超范围执业、发布虚假广告、以免费或减免医疗费用为幌子诱骗参合农民住院、虚夸病情、无病乱治、小病大治、滥检查、乱用药、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等方面的问题较为严重,少数民营医院甚至非法组织妇女体检,虚夸病情、滥收住院甚至滥做手术,摧残妇女健康;收集农民参合证编造虚假病例套取新农合基金;虚增住院费用骗取新农合补偿款。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的责任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套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重大问题,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及玩忽职守或渎职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依法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管理、卫生监督、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医政部门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和核准其诊疗科目前,要严格对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从严把关。核准诊疗科目时,要注明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的具体内涵,并明确表述二级诊疗科目中的除外内容。专科医疗机构只能设置与名称对应的临床科目以及与该临床科目密切关联的诊查科目,不得随意批准其扩大临床科目范围。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医政部门批准的执业科目及详细规定核准其报销范围。凡是超范围执业收诊的病例,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患者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医疗机构承担。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对超范围执业获得的收入达到3000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批新农合定点资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修订后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皖卫农[2009]77号,修订条款见皖卫农[2010]44号)的规定,对申请新农合定点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认真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一律不予定点。对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违规操作,降低或放宽准入条件,使不符合定点条件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新农合定点资格的做法,经查实,省卫生厅将责令纠正,并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如期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定点校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卫医秘〔2008〕779号)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校验办法》(皖卫农[2010]45号)的要求,组织医疗执业管理人员和新农合管理人员按期到现场对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校验和定点校验。凡未严格依照上述两个《校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校验,擅自将本应确定为“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确定为“校验合格”的,经查实,省卫生厅将责令纠正并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工作。
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密切监测当地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经过省卫生厅审查和批准,发布的形式和实际发布的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形式和内容相符,并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作出处理。未经审查和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审查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布治疗妇科疾病、男性疾病、前列腺疾病、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皮肤病、肝病、肛周疾病及痔瘘以及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体外碎石(治疗泌尿系结石)、射频热凝靶点(治疗椎间盘、关节及颈椎疾病)、手术根治糖尿病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发布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暂停其定点资格3个月以上。
六、严禁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体检、义诊或健康咨询类活动。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严禁非法开展妇女病普查活动的通知》(卫妇秘〔2011〕311号)的要求,对妇女病普查实行批准制度。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妇女病普查,要从严审查。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妇女病普查和体检的非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也不得擅自面向农村其他人群(如:五保老人、敬老院老人、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慢性病患者等)开展体检、义诊或健康咨询类活动。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类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充分尊重医疗救助对象的就医选择权,不得指定医疗机构垄断承担医疗救助对象的新农合住院医疗服务。已经指定的医疗机构,如果发生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事件,将严肃追究决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病种监控和费用审核。
严格控制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收治的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泌尿系结石、鼻中隔偏曲、脑梗死、肛周疾病及痔瘘、颈椎腰椎疾病以及短暂性病症(如:脑供血不足、心绞痛、眩晕等)占住院病例的比重。对一些无需住院治疗的常见疾病以及短暂性病症的住院指征要从严审查把关,并实行病种费用最高限额管理。微波、红外线(红光)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leep刀(宫颈环切术)、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等的手术项目不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八、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和信用等级管理。
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对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情况加强监控,至少每季度一次从新农合信息系统中调取出院病人的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诊证号、入出院日期、出院诊断、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入户或电话随访核实患者就诊及费用情况。重点关注持同一《就诊证》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的现象,防止虚构住院骗取新农合报销款;重点关注同一乡(或村)参合农民在短时间内集中前往某一医院就诊的现象,及时发现非法组织体检或变相“买”病人住院的迹象。同时,将住院病种结构异常(上述所列情形的病例过多)、住院人次或次均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重点监控的医疗机构,可暂停其涉嫌违规的科室的定点资格、暂停其涉嫌违规的病种的费用报销、停止该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进一步深入检查,问题严重的,吊销其违法违规科室的执业许可,暂停该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半年以上,恢复资格后继续列入“Ⅴ类”医疗机构严加监管。积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Ⅴ类”医疗机构定为最低信用等级。
九、积极探索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要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新农合基金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实行总额预算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县内与县外、基层与上级、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整体纳入总额预算管理试点规划,同步推进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可逐步探索在信用较好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诊断相关组)付费”试点。以卫生部颁布临床路径为前提,以国家发改委推荐的50个病种(104个主操作)为主,选择治疗方法成熟、疗效确切、病程变异小、个体差异小的病种起步试点。在完善运行机制、积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超范围执业、非法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发布广告、非法组织体检、义诊和健康咨询类活动、以编造虚假病例或虚增住院人次的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以虚增住院费用或将门诊篡换为住院等方式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的医疗机构,在全额追回流失的新农合资金的基础上,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三周年内不得申请恢复)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罚款。对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编造虚假医学文书的医务人员,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涉嫌构成犯罪(诈骗罪)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规范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收支监管。
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其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目前,二级以上(含二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执行;一级以下(含一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改制后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执行,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适时对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的要素之一。凡不执行上述财务会计制度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农合不予定点。
十二、扶持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端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的要求,加强对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应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卫生部门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要考虑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帮助其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真正投资、诚信执业,从高水平起步、提升技术含量、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大做强。
 
201191日起,全省不再批准设置非政府办非营利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今后,新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批准定点资格前、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内设科室)在恢复定点资格前,都必须经省、市级以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联合现场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照定点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恢复)其定点资格。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新农合  定点机构   监督管理  意见
抄报:卫生部、财政部、省政府
抄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妇幼保健所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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