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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信息——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05 17:29:27   浏览次数:1122
 
 
 
 

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卫监督〔2011〕38号
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努力实现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推动卫生部门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依法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意识
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制约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凸显,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全面履职的意识,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和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履职所需条件,依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职责。
二、切实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议事规则,加大薄弱环节工作力度,及时消除监管空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梳理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依据《食品安全法》赋予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积极争取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注重发挥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安全方面的人才技术优势,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机构具体事务,充实和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深入推进卫生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和综合管理。一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应当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防止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明确一个内设处室牵头联系卫生监督机构,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各项监督执法事项进行必要的协调,指导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队伍管理。三是做好执法业务的综合管理。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要全面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综合履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监督职责,实现资源有效调配,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四是积极探索实施卫生综合执法的新模式。为适应机构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调整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地方因地制宜,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的精神,尚未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进程,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
突出重点,依法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实现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为重点,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工作重点任务。要制定科学严密的监管目标和措施,严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许可准入、校验等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监督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贯彻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为核心的监管,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要加强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工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大力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39号),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和技术人员配备等,为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提供有力保障。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责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总体配备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农村地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为建立有利于精简、统一、效能的执法体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能,要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执法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各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卫生监督局。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借鉴国内其他省、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经验,依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性质、承担职责和任务,积极推动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列入行政执法序列,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卫生监督专家型高端人才和基层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卫生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等级监督员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以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和科学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落实卫生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卫办监督发〔2011〕55号)保障指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和《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卫监督发〔2008〕9号),要积极解决卫生监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备装备配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独立设置卫生监督机构,人财物实行独立管理。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保证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2次专题工作报告,分析和研究重大问题;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辖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执法能力与水平,切实落实卫生执法保障措施,强化卫生监管职能,提高卫生监督服务居民的可及性。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食品安全  卫生监督  实施意见  通知                         
抄报:省政府,卫生部
  抄送:各市、县(市、区)政府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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